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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行贿罪)(公开版)_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1********501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者,现住绥中县**期**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经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和2013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时任绥中县**水库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副组长邱某某(已判决)安排下分别承包并建设了绥中县**镇**村移民新居建设工程和绥中县**镇**村移民新居建设工程。被告人赵某某为表示对邱某某的感谢,于2012年11月某日、2013年9月某日和2013年12月某日早晨,先后3次到绥中县**小区邱某某家中送给邱某某共计人民币19万元,邱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丹丁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所地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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