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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2326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区**乡**街道**号,住重庆市武隆区**镇**街**号**楼。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赵某某在淘宝网购买枪射钉、枪管等枪支零件后,用电动砂轮非法制造了1支枪。2020年4月15日12时许,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位于重庆市武隆区**镇**街的家中查获该枪支及射钉弹171发、钢珠142颗。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系枪支,具备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书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开胜

检察官助理:张润链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无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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