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7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同住址为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 2020年11月20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5年开始,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一支改制的射钉枪。2020年6月29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龙州县**乡**村**屯**号附近的草丛中查获赵某某藏匿的疑似枪支一支及子弹一发。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为射钉枪改制而成的改制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左右的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佳财
检察官助理:叶 盼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