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523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住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村**路,2015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久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F*****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许凤路18公里双涧马洼村路段处,被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巡逻发现。经鉴定,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8.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润松
检察官助理:李子俊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濉溪县双堆集镇***村**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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