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赵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741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坛城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19时许,在蒙城县坛城镇宋寨村赵庄,赵某乙酒后到被告人赵某甲家,赵某乙与赵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相互撕扯、推搡,在赵某甲与赵某乙撕扯、推搡的过程中,赵某甲的妻子陈某与赵某乙的妻子张某某发生相互撕扯倒地,张某某倒地后赵某甲对张某某的上身、肋部实施击打。经鉴定,张某某右侧四、五、六、七、八、九、十肋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一级,右肾包膜下血肿,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赵某甲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张某某建议司法机关对赵某甲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润松
检察官助理:李子俊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蒙城县坛城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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