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单位湖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6639******,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路**号**研究院内**房。
诉讼代表人于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8********,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湖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行政人员。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41971********,汉族,大学文化,群众,系湖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与住所地为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路**号**栋**房,无前科。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系湖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为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路**号**栋**房,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路**栋**房,无前科。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系湖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员,户籍地和住所地为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湖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曾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5日、2020年6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6日;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湖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3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检测、经济信息咨询,于2015年取得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具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资格。被告人李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分管行政、后勤、财务方面工作,负责对检测报告签字授权;被告人赵某甲系公司总经理、实际管理人,主管公司的全面工作和检测业务工作,负责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8月被聘为公司职员,受公司指派从事负责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工作。
湖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李某某、赵某甲明知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活动应当由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员实施,故意违背相关规定,先后安排没有取得检测资质的赵某乙、张某某、曾某某上岗从事检测工作。为了不得罪委托单位,确保委托单位送检的试块获得检测合格的数值,赵某甲示意赵某乙、张某某等人利用铁块代替混凝土试块进行强度检测,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期间为遮掩虚假检测行为,赵某甲又示意赵某乙等人故意用铁架遮挡监控摄像头,以躲避长沙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监管。
2018年10月,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委托湖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梦想城1.1号地二期二标项目11栋、12栋、13栋进行常规建材检测,其中包含砼抗压检测。湖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指派张某某负责该项目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工作,张某某为让检测数据合格,不认真履行应尽职责,一直使用铁块代替混凝土试块获取虚假检测数据。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曾某某进入湖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后,张某某将用铁块或者高强度混凝土试块代替送检混凝土试块获取合格数据的方法教授给曾某某,并和曾某某一起对**梦想城1.1号地二期二标试块进行虚假检测。2019年9月5日,张某某根据公司安排离开混凝土强度检测岗位,曾某某则继续按照张某某传授的方法向委托方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期间,张某某、曾某某明知委托方送检的混凝土试块数量不足,甚至委托方有时不提供混凝土试块,仍然收下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资料员刘某某提供的芯片和检测委托单,通过伪造送检委托单上的信息,并用铁块或者高强度混凝土试块代替测试的办法,出具虚假的混凝土试块合格检测报告。
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湖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采取上述方法陆续向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出具多份混凝土抗压强度合格的检验报告,导致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对该工程质量的误判,致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经湖南**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梦想城13#栋21层至25层剪力墙现龄期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部分构件不满足设计要求,需要进行加固设计及处理。经统计,**梦想城13栋21层至东单元25层,西单元24层建筑成本为212.2149223万元。经湖南**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梦想城1.1期13栋(21-25层)剪力墙加固工程预算总造价金额为82.585512万元(其中:21层106062.19元,22层44815.61元、23层287374.98元、24层184773.13元、25层202829.21元。)
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曾某某经公安电话通知到案,在侦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检测合同、任命书、岗位职责、湖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表、专家聘书、资格证书、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检登记表、同条件测温记录、送检登记表、原材料、试块、试件见证取样送检委托书、湖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等;2.证人张某某、赵某乙、周某某、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报告、计算机复核报告、新华联梦想城13#栋21层至25层剪力墙混凝土抗压强度偏低原因司法委托鉴定中间结果、关于**梦想城13#栋21-25层剪力墙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果的说明、关于**梦想城1.1期-13栋(21-25层)剪力墙加固工程预算编制的报告、关于**梦想城1.1期-13栋(21-25层)剪力墙加固工程预算造价按楼层计算的说明;5.物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作案工具照片;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单位湖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为对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分别作为湖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被告人曾某某受赵某甲指使作为湖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共同犯罪中,赵某甲、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曾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湖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赵某甲、李某某、曾某某系自动投案,且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扣押的圆柱体铁块等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琳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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