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渭南市澄城县**镇**路**园**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6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黑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在县城青正街五路东50米处被公安交警依法拦截检查。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案发时被告人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2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云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案卷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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