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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21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豫N6****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龙山镇范市湖滨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范市兴园路305号附近倒车调头时,与被害人魏某某停在此处的浙BJ****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甲乘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并让张立业顶替处理,后被民警识破而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赵某甲的呼吸酒精含量为211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55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接警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车辆及抽血照片、谅解书、交通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且有让人顶替情节,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云祥

检察官助理:陈静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在慈溪市**镇**村**路**号**室候审(联系电话:1526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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