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1196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榆社县公安局箕城派出所,住榆社县**街**路**社**号楼**单元**层**,工作单位职务山西省榆社县**局**, 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被榆社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2月3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本院依法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榆社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经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同日被榆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左权县看守所。
本案由榆社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某甲利用担任榆社县**政府**、榆社县**中心**、榆社县**局**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2万元。
1.收受榆社县**工程队负责人张某甲人民币1万元
2011年7月开始,榆社县实施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乡政府负责工程的监督检查、初验、拨付工程款到各村委会。榆社县**工程队承揽到榆社县**乡**村、**村、**村、***村的街巷硬化工程。2011年年底的一天,榆社县**工程队负责人张某甲希望被告人赵某甲在拨付工程款上给予关照,在榆社县**乡政府被告人赵某甲办公室张某某送给被告人赵某甲1万元人民币现金,被告人赵某甲予以收受。
2.收受承揽**乡邮电所建设工程的负责人郝某某人民币2.7万元
2012年3月,郝某某通过被告人赵某甲承揽到榆社县**乡邮电所建设工程,合同价30万元。2012年8月、2013年1月、2013年12月榆社县**政府分三次支付给郝某某14万元、13万元、3万元工程款。2014年年初的一天,郝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赵某甲让其承揽该工程,并顺利支付工程款,在榆社县**政府被告人赵某甲办公室郝某某送给被告人赵某甲2.7万元人民币现金,被告人赵某甲予以收受。
3.收受承揽**乡***村节水灌溉项目管道工程负责人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
榆社县**政府于2013年至2014年在***村实施节水灌溉项目,其中管道工程总投资126130元。刘某某通过被告人赵某甲承揽到***村节水灌溉管道工程。2014年年底的一天,刘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赵某甲让其承揽该工程,并顺利结算工程款,在榆社县**政府被告人赵某甲办公室刘某某送给被告人赵某甲1万元人民币现金,被告人赵某甲予以收受。
4.收受承揽**乡***村节水灌溉项目蓄水池建设工程负责人曹某甲人民币2.3万元
榆社县**政府于2013年至2014年在***村实施节水灌溉项目,其中蓄水池建设工程总投资63870元。曹某甲通过被告人赵某甲承揽到蓄水池建设工程。后曹某甲以曹某乙名义与榆社县**政府签订合同。2015年年初的一天,曹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赵某甲让其承揽到该工程,在榆社县**政府被告人赵某甲办公室曹某甲送给被告人赵某甲2.3万元人民币现金,被告人赵某甲予以收受。
5.收受动物防疫产品的供应商赵某乙人民币2万元
2017年8、9月份,向榆社县**中心供应动物防疫产品的赵某乙,找到被告人赵某甲请求其帮助结算前任中心**任职期间所欠货款27000元。2018年年初,赵某乙向被告人赵某甲提出继续向榆社县**中心供应动物防疫产品,被告人赵某甲表示同意。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赵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赵某甲顺利给其结算前期所欠货款,并让其继续供应动物防疫产品,在榆社县**中心被告人赵某甲办公室赵某乙送给被告人赵某甲2万元人民币现金,被告人赵某甲予以收受。2018年至2019年,赵某乙以河南**贸易公司等6个公司名义陆续向榆社县**中心供应动物防疫产品。
6.收受榆社县**笨鸡繁育扶贫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倪某某人民币11万元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榆社县**笨鸡繁育扶贫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负责人倪某某为了承揽到2018年度供应笨鸡鸡苗业务,在榆社县***小区东门对面被告人赵某甲车上倪某某送给被告人赵某甲3万元人民币现金,被告人赵某甲予以收受。之后,**合作社顺利承揽到2018年度供应笨鸡鸡苗业务。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倪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赵某甲在榆社县**中心拨付2018年度笨鸡鸡苗财政补助款上给予的关照,在榆社县交警队对面路边被告人赵某甲车上倪某某送给被告人赵某甲3万元人民币现金,被告人赵某甲予以收受。
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倪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赵某甲在任榆社县**中心**期间,让**合作社承揽到2019年度供应笨鸡鸡苗业务,在榆社一中宿舍被告人赵某甲家中倪某某送给被告人赵某甲5万元人民币现金,被告人赵某甲予以收受。
7.收受普法宣传资料、法律书籍的经销商饶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19年4月左右的一天,经销普法宣传资料的河南项城人饶某某,希望被告人赵某甲在榆社县**局**普法宣传资料上给予关照,在榆社县司法局被告人赵某甲办公室饶某某送给被告人赵某甲2万元人民币现金,赵某甲予以收受。之后,榆社县**局向饶某某购买了“七五”普法宣传资料、民法典书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综合证据:书证:(立案文书、留置文书、刑事强制措施文书、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榆西发【2020】55号文件、榆政发【2017】51号文件、榆政发【2019】36号文件、榆人发【2019】6号文件、户籍证明、归案情况、留置讯问笔录、涉案财物文件清单、现金交款单、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电子回单、榆社县****服务中心情况说明)。
事实一:
书证:(榆社县**工程队营业执照,榆政办发【2011】48号文件,榆西政发【2011】30号文件,榆交运发【2011】99号文件,**工程队承揽**村、**村、**村、***村街巷硬化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工程初验表、汇总表、收付、记账凭证,**乡政府证明);证人证言:(张某甲);被告人供述(赵某甲)。
事实二:
书证:(邮政局补建房屋移交协议书、邮电储蓄所工程简介、房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验收表、决算表、用款计划申请表、收付款凭证、协查通知书、郝某某银行账户明细单);证人证言:(郝某某);被告人供述(赵某甲)。
事实三、四:
书证:(榆水函【2014】8号批复,验收卡片,施工合同书,收付款、记账凭证,协查通知书。刘某、曹某乙银行账户明细表);证人证言:(刘某、曹某甲、曹某乙);被告人供述(赵某甲)。
事实五:
书证:(记账凭证、**项目表、购销合同书、申请表、劳务服务清单、榆牧字【2019】35号用款计划、河南**贸易有限公司证明、河南*甲科贸有限公司证明、河南*乙科贸有限公司证明、河南*丙科贸有限公司证明、河南**商贸有限公司证明、河南**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证人证言:(赵某乙、姚某某);被告人供述(赵某甲)。
事实六:
书证:(榆社县**笨鸡繁育扶贫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机动车行驶证、榆牧字【2018】30号文件、榆社县2018年笨鸡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榆脱贫【2019】9号文件、榆社县2019年笨鸡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抽验报告、会议记录、记账凭证、用款计划申请表、2018年第一批统筹整合资金明细账、榆社县**笨鸡繁育扶贫专业合作社情况说明、榆社县**服务中心证明、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倪某某、李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石某某、魏某某、连某某、董某某);被告人供述(赵某甲)。
事实七:
书证:(太原市**商贸有限公司证明,项城市**商贸有限公司证明,记账凭证,合同书,申请表,市法委【2020】7号文件,民法典发放名单,榆政发【2019】18号文件);证人证言:(饶某某、张某某);被告人供述(赵某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利用担任榆社县**政府**、榆社县**中心**、榆社县**局**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款项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对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已上缴,现已随案移送,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峰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山西省左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电子卷宗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
5.有关涉案款物人民币22万元已转入榆社县人民法院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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