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赵继伟,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78********,汉族,大专文化,原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巡警**大队大队长,原中共党员,云南省隆阳区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路**小区**号。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月18日被龙陵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9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龙陵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继伟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退回补充调查,龙陵县监察委员会于同年10月3日补充调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11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同年10月28日进行自行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继伟利用其担任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路交巡警一大队(以下简称“保龙一大队”)大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包月保通”(通过收取好处费以包月的方式让相关车辆顺利通过辖区)、私自放行本大队查获的相关车辆而后收取好处费等方式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赵继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聂宁(另案处理)从中斡旋,收受他人贿赂40.5万元的事实。
1.2018年10月的一天,张春山(另案处理)到赵继伟办公室与其商议以“包月保通”的方式让云南雪晶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晶公司)运输白糖的车辆通过保龙*大队辖区无果后,由聂宁出面与赵继伟商议此事,后赵继伟同意以每月4万元好处费让雪晶公司运糖车辆顺利通过其辖区。当天,赵继伟在其保山市**交警支队的办公室内收受了聂宁拿来的“包月保通费”现金人民币3万元,另有1万元聂宁自留并告知赵继伟。
2.2018年11月的一天,赵继伟在某某小区门口收受了聂宁拿来的雪晶公司第二个月“包月保通费”现金人民币3万元,另有1万元聂宁自留并告知赵继伟。
3.2018年12月的一天,聂宁与赵继伟商议通过包月保通的方式以每个月6万元让瑞丽市瑞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津公司)运输白糖的车辆通过保龙一大队辖区。当天,赵继伟在某某小区门口收受了聂宁拿来的“包月保通费”现金人民币6万元。
4、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保龙一大队在**路**路段先后查获了四辆运输白糖的车辆。后聂宁受托与赵继伟商议放行了相关车辆。次日,赵继伟在其办公室收受了聂宁拿来的现金人民币6.5万元。
5、2018年10月的一天,保龙一大队在**路**路段查获两辆运输白糖的车辆。后聂宁受托与赵继伟商议放行了相关车辆。次日,赵继伟在其办公室收受了聂宁拿来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6、2018年10月的一天,保龙一大队在**路**路段查获两辆运输白糖的车辆。后聂宁受托与赵继伟商议放行了相关车辆。之后,赵继伟在其办公室收受了聂宁拿来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7、2018年10月的一天,保龙一大队在**路**路段查获两辆运输白糖的车辆。后聂宁受托与赵继伟商议放行了相关车辆。次日,赵继伟在其办公室收受了聂宁拿来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8、2018年11月的一天,保龙一大队在**路**路段查获一辆运输白糖的车辆。后聂宁受托与赵继伟商议放行了相关车辆。次日,赵继伟在**公安局**支队门口收受了聂宁委托聂盛昌拿来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9、2018年11月的一天,保龙一大队在**路**路段查获一辆运输白糖的车辆。后聂宁受托与赵继伟商议放行了相关车辆。之后,赵继伟在**公安局**支队门口收受了聂宁委托聂盛昌拿来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10、2018年11月的一天,保龙一大队在**路**路段查获两辆运输白糖的车辆。后聂宁受托与赵继伟商议放行了相关车辆。次日,赵继伟在隆阳区某某小区附近收受了聂宁委托聂盛昌拿来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11、2018年11月的一天,保龙一大队在**路某某大桥路段查获五辆运输白糖的车辆。后聂宁受托与赵继伟商议放行了相关车辆。当天,赵继伟在其办公室收受了聂宁拿来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12、2018年11月的一天,保龙一大队在**路**路段查获两辆运输白糖的车辆。后聂宁受托与赵继伟商议放行了相关车辆。之后,赵继伟在其办公室收受了聂宁拿来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13、2018年12月的一天,保龙一大队在**路**路段查获两辆运输白糖的车辆。后聂宁受托与赵继伟商议放行了相关车辆。次日,赵继伟在其办公室收受了聂宁拿来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14、2018年12月的一天,保龙一大队在**路**路段查获一辆运输白糖的车辆。后聂宁受托与赵继伟商议放行了相关车辆。之后,赵继伟在隆阳区某某小区门口收受了聂宁拿来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15、2018年12月的一天,保龙一大队在**路**路段查获一辆运输白糖的车辆。后聂宁受托与赵继伟商议放行了相关车辆。之后,赵继伟在隆阳区某某小区门口收受了聂宁拿来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赵继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张超贿赂19.5万元的事实。
1、2018年12月的一天,保龙一大队在**路**路段查获一辆运输活体牛的车辆,后张超与赵继伟商议放行了相关车辆。当天晚上,赵继伟在隆阳区**队附近收受了张超拿来的现金人民币3.5万元,并其将其中的5000元拿给了张超。
2、2018年12月的一天,保龙一大队在**路**路段查获三辆运输活体牛的车辆,后张超与赵继伟商议放行了相关车辆。当天晚上,赵继伟在保山市**队**巷道里收受了张超拿来的现金人民币3.5万元。
3、2018年12月,保龙一大队先后在其**路辖区内查获六辆运输活体牛的车辆,后张超与赵继伟商议放行了相关车辆。之后,赵继伟分两次在隆阳区**酒店附近收受了张超拿来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2.5万元(其中第一次7.5万元、第二次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继伟在担任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路巡警一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合计人民币6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继伟具有坦白情节,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洁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继伟现被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9册,自行补充侦查卷宗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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