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镇**街**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6日移交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路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5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威远门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复兴小区附近时,被长治市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59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庆方
检察官助理:万成凯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路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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