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043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58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6时许,在颍上县**公园“**”网吧里,唐某某(另案处理)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桌子上充电的苹果手机盗走。正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告人路某某目击了盗窃经过,其从网吧二楼撵到一楼,向唐某某索要该手机后予以窝藏,并于当天乘坐客车逃往宁波,后将该手机销售。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338元。案发后,路某某家人向张某某退赔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关心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琪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颍上县**镇**社区**庄5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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