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逊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6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乡**村**组**号,住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8日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19时07分许,被告人车某某醉酒后驾驶无证三轮摩托车途径逊克县金旺小区门前附近时,被逊克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黑河市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车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测试为143.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车某某醉酒后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河市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恩民
检察官助理:刘佳颖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