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襄检刑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上午10时许,在襄汾县**镇**村,因琐事,被告人车某某在其家门口持刀将张某某致伤。经鉴定,张某某身体损伤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麦仓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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