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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高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91978********,汉族,中专文化,烟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街**号**号楼**单元,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0时许,被告人辛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烟台市牟平区**KTV行驶至烟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后,又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返回牟平区家中,至火炬大道与海兴路交叉路口处,停车等候信号放行的过程中睡着,被过路群众发现报警。经鉴定,被告人辛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工作情况说明、查扣经过等书证;2.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3.证人曲某某、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宁

检察官助理:庄琳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辛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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