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20时,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悬挂“公安县2****”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肉联公司门前路段时,未尽注意义务,将前方同向行人陈某某撞倒,造成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次日7时许,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悬挂“公安县2****”号牌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被害人尸体等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文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公安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9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53页(卷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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