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4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区,住河南省开封市**区**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邓某某先后从张某某(已判刑)处购买银行卡40张,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冯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买卖银行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岑中社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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