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05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街**居委会**组**号,住枝江市**镇**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8时许,邓某甲从猇亭回到安福寺镇廖家林村五组家中,因父亲告知上午曾因放水抗旱一事与邻居邓长树争执心有不悦,遂到房前放水争议堰塘查看。到达现场后,邓某甲发现邓长树在堰塘边焚烧枯枝,遂责问邓长树为何因放水一事与其父争吵,二人言词不善发生争执。后邓某甲气愤之下,随手捡拾路边两块砖头上前欲对邓长树进行伤害,到达邓长树面前后,又将砖头丢弃,用手将邓长树推到在地致其腰背部受伤。2019年10月14日,经枝江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邓长树腰背部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人口详细信息、伤情诊断书、调解笔录、申请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6.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明红
2018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在其枝江市安福寺镇廖家林村家中。联系电话:159269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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