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现住湖北省黄冈蕲春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9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17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县漕河镇万丰路两侧以拉拽他人车门试探车子有无上锁的方式进行盗窃,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万丰路东侧的奥迪轿车内盗走现金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政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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