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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故意伤害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该局执行,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月10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2时许,被害人成某某在娄某某夜宵店门口因为停车问题与禹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并殴打禹某某,禹某某的男朋友被告人邓某甲看到以后便去劝成某某等人,因劝不动,遂从夜宵店的厨房拿来一把菜刀,想吓走成某某等人,其后成某某等人驾车离开,后又以禹某某骂了他为由下车返回,被邓某甲用菜刀砍伤。经娄某某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成某某的伤情构成了重伤二级。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邓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住院资料等书证;2.证人邓某乙、吴某某、胡某某、邓某丙、禹某某、谢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书;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在民事纠纷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正春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监视居住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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