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单位:商洛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611023L04750776W,公司住所位于商南县**街,法定代表人邓某甲。 诉讼代表人柳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系**公司股东、监事。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现住商南县**路**小区**室。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2月17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商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商洛市商州区监察委员会侦查、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邓某甲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20年1月2日、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2020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公司在企业项目申报、承揽工程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邓某甲先后多次向刘某甲等12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6万元人民币及10万美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至2015年,3次向时任商南县县委书记刘某甲行贿20万元人民币和10万美元。 1、2013年底,为感谢刘某甲在**公司申报2013年度陕南循环发展项目(密胺环保餐具生产项目)及资金拨付中的帮助,被告人邓某甲送给刘某甲5万元人民币,该刘予以收受; 2、2014年底,为感谢刘某甲在**公司申报2013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期间的帮助,被告人邓某甲送给刘某甲5万元人民币及5万美元,该刘予以收受。 3、2015年年底,为感谢刘某甲在**公司申报2014年度陕南循环发展项目(人造岗石项目)及资金拨付期间的帮助,以及公司在承揽泊文路工程中提供帮助,被告人邓某甲送给刘某甲10万元人民币及5万美元,该刘予以收受。 (二)2012年至2016年,9次向时任商南县**局局长朱某某行贿10万元人民币。 1、2012年至2016年,为感谢朱某某在**公司申报的项目资金拨付中的关照,被告人邓某甲以拜年名义每年底送给朱某某1万元人民币,5年合计5万元,该朱予以收受; 2、2013年至2016年间,为感谢朱某某在**公司申报密胺环保餐具技改项目,以及密胺环保餐具生产线项目、人造岗石项目等项目资金拨付中的关照,被告人邓某甲分4次送给朱某某合计5万元人民币,该朱予以收受。 (三)2008年至2012年,5次向时任商洛市**局副局长刘某乙行贿5万元人民币。 2008年至2012年,为感谢刘某乙在**公司实施万村千乡项目中的关照,被告人邓某甲于每年年底送给刘某乙1万元,5年合计5万元人民币,该刘予以收受。 (四)2007年至2013年,13次向商洛市**局市场科科长李某某行贿22万元人民币。 1、2007年至2012年,为感谢李某某在**公司实施万村千乡项目中的关照,被告人邓某甲每年年底以拜年名义送给李某某1万元,6年合计6万元人民币,该李予以收受; 2、2008年至2013年,为感谢李某某在**公司实施的万村千乡项目检查验收中的关照,被告人邓某甲在每年项目检查时送给李某某1万元,6年合计6万元人民币,该李予以收受; 3、2012年8月,为感谢李某某在**公司实施万村千乡项目中的关照和支持,被告人邓某甲在李某某购买私家车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李某某10万元人民币,该李予以收受; (五)2008年至2009年,3次向时任山阳县**局局长崔某某行贿3万元人民币。 2008年至2009年,为感谢崔某某在**公司实施万村千乡项目中的关照,被告人邓某甲每年送给崔某某1万元人民币,3年合计3万元人民币,该崔予以收受。 (六)2008年至2012年,10次向时任山阳县**局副局长王某丙行贿5万元人民币。 1、2008年至2012年,为感谢王某丙在**公司实施万村千乡项目期间的关照,被告人邓某甲在每年项目检查验收之时送给王某丙5000元,5年合计25000元人民币,该王予以收受; 2、2008年至2012年,为感谢王某丙在**公司实施万村千乡项目期间的关照,被告人邓某甲在每年年底以拜年之名送给王某丙5000元,5年合计25000元人民币,该王予以收受。 (七)2013年至2014年,2次向时任商洛市**区域科科长陈某某行贿3万元人民币。 2013年至2014年,为感谢陈某某在**公司申报人造岗石项目中的帮助,被告人邓某甲分两次送给陈某某合计3万元人民币,该陈予以收受。 (八)2012年至2013年,3次向时任商南县**局局长张某某行贿6万元人民币。 1、2012年7、8月,为感谢张某某在**公司争取密胺环保项目的银行贴息贷款中的关照,被告人邓某甲送给其2万元人民币,该张予以收受; 2、2012年底,为感谢张某某在**公司申报密胺项目中的帮助,被告人邓某甲送给其2万元人民币,该张予以收受; 3、2013年底,为感谢张某某在**公司申报人造岗石项目中的帮助,被告人邓某甲送给其2万元人民币,该张予以收受。 (九)2015年至2016年,2次向时任商南县**局副局长吴某某行贿2万元 2015年至2016年,为感谢吴某某在**公司申报人造岗石项目验收中的帮助,被告人邓某甲分两次送给吴某某合计2万元人民币,该吴予以收受。 (十)2012年至2017年,3次向时任商南县**局局长刘某丙行贿3万元 1、2012年底,为了**公司申报的密胺技改项目得到刘某丙的关照顺利实施,被告人邓某甲送给刘某丙1万元人民币,该刘予以收受; 2、2013年4月,为了**公司申报的密胺技改项目得到刘某丙的关照,被告人邓某甲送给刘某丙1万元人民币,该刘予以收受; 3、2017年4月,为了**公司在商南县社保局的开通社保结算业务,被告人邓某甲送给刘某丙1万元人民币,该刘予以收受。 (十一)向时任商洛市**局副局长万某某行贿1万元 2013年底,为感谢万某某在**公司申报密胺技改项目中的帮助,被告人邓某甲送给其1万元人民币,该万予以收受。 (十二)2012年至2015年,6次向时任商南县**局局长尚某某行贿6万元 1、2012年7、8月份,为感谢尚某某在**公司申报菜篮子工程中的帮助,邓某甲送给尚某某1万元人民币,该尚予以收受。 2、2012年底,为感谢尚某某在**公司申报的菜篮子工程中的帮助,被告人邓某甲送给其1万元人民币,该尚予以收受; 3、2013年7、8月,为了**公司申报的龙头企业项目得到尚某某的帮助,被告人邓某甲送给其1万元人民币,该尚予以收受; 4、2013年10月,为了**公司申报的省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得到尚某某的关照,被告人邓某甲送给其1万元人民币,该尚予以收受; 5、2013年底,为感谢尚某某在**公司2013年度申报项目中的帮助,被告人邓某甲以拜年名义送给其1万元人民币,该尚予以收受; 6、2015年10月,为了**公司申报的省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得到尚某某的关照,被告人邓某甲送给其1万元人民币,该尚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商洛市国力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银行汇款凭证、相关部门文件、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邓某乙、王某乙、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商洛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经营期间,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伊 2020年5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电子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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