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宁都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赖某某系隔壁邻居,两家因日常琐事素有积怨,多次发生吵口。2019年6月24日18时许,邓某某在自家门口骂人,赖某某听到后认为是在骂她,便对着自家的狗骂,邓某某听到后也认为是在骂自己,便走到赖某某家门口骂赖某某。赖某某丈夫陈某甲听到后从家里出来质问邓某某,邓某某遂上前撕扯陈某甲衣服。赖某某见状便持芦苇扫把扫打邓某某,邓某某便松开陈某甲衣服,上前抓住赖某某衣领,赖某某便抓住邓某某手臂,双方拉扯中,两人同时倒地,赖某某先着地,邓某某倒地时,压在赖某某身上,右手肘刚好压在赖某某左侧腹部上,导致赖某某受伤。后赖某某翻身将邓某某压在地上,双方继续抓扯对方衣领、手腕,后被邻居劝开。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某有左侧第5、6、7肋骨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甲、王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宇伟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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