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家属院*幢*-*(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重庆市南川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住房,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卧室书桌上的一部OPPO牌R9S型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南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3元。
2019年12月26日,民警将邓某某抓获。到案后,邓某某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南川价认【202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南川公(刑)勘[2019]147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视频截图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邓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庆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被害人信息表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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