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邱会明,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现住通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
被告人万勇,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2********,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现住东湖区**路**号**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会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回退元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第二次退回元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9月份,被告人邱会明、万勇以给樊某某的河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为名,要求樊某某在香港注册公司,骗取樊某某2万余元。
2.2019年7、8月份,被告人邱会明伙同万勇、仲某某(在逃)等人,以给王某某的农业项目投资为名,要求王某某在香港注册公司,并陆续骗取王某某122000元。
3.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邱会明伙同仲某某、吴某某(在逃)在被河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解雇后,仍然以该公司旧大棚改造为钢结构大棚的名义,骗取李某某80400元。
4.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邱会明伙同万勇,让万勇以河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商名义,虚构多项公司工程项目,诱骗李某某承揽相关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并以缴纳保证金方式骗取李某某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元氏县公安局《抓获证明》、元氏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被告人邱会明、万勇的户籍信息、元氏县公安局《扣押清单》、《法人授权委托书》、《任命书》、《河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邱会明辞职报告》、《保证书》、《河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聘书》、《河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河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声明》、《香港**产业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元氏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河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职责分工》、《信息咨询服务合同》、《还款协议书》、《承诺书》、《土地流转协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李某某、顾某某、万勇、吴某某等人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苏某某、刘某某、仲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樊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会明、万勇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会明、万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会明伙同万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李某某、樊某某、王某某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会明、万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辉
2020年9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邱会明、万勇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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