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小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邱小勇骑自行车窜至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撬开一楼卫生间窗户,进入室内盗窃了一瓶液化气、十四包硬盒利群香烟、一包硬盒红七匹狼香烟、一把手电、三瓶花生牛奶、若干茶叶、纸巾。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3.5元。
2.2019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邱小勇骑自行车窜至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撬开一楼卫生间窗户,进入室内盗窃一瓶液化气。经鉴定,被盗液化气价值人民币115元。
3.2019年11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邱小勇骑自行车窜至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撬开一楼卫生间窗户,进入室内盗窃一台监控主机。经鉴定,被盗监控主机价值人民币2375元。
之后被告人邱小勇将所盗的两瓶液化气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茶叶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监控主机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卖给过路人。其余财物被其消费掉。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邱小勇在仙游县**路**网吧被仙游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邱小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判决书等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小勇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文书等材料;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材料;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小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小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6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小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小勇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小勇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丽燕
检察官助理:范剑萍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邱小勇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