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邱某甲(曾用名邱某乙,绰号邱某丙、邱某丙彬、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平南县**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9月3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邱某甲酒后持菜刀去到平南镇中心广场美食街帅霖烧烤店内,用刀将黄某甲脖子砍伤,随后又用菜刀将正在吃宵夜的梁某毅、许某某砍伤,致使黄某甲、许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梁某毅人体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兆汉
检察官助理:覃建飞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