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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家住郴州市北湖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7月期间先后3次在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郴州市中医院病房盗窃手机3台,其中2台被盗手机的总价值为22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7日6时28分许,被告人邱某某来到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结核科3楼,将被害人郑某某放置在73号病床床头柜里的一台黑色OPPO手机盗走。事后,邱某某用该手机换取了300元钱海洛因用于本人吸食。

2.2020年7月19日6时47分许,被告人邱某某来到郴州市中医院住院部12楼,将被害人曾某某放置在34号病床床头柜旁的一台黑色华为P10手机盗走。事后,邱某某用该手机换取了80元钱海洛因用于本人吸食。经认定,该手机的价值为300元。

3.2020年7月26日6时5分许,邱某某来到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楼,将被害人谭某某放置在结核科8号病房23号病床床头柜上的一台白色(粉壳)华为P30手机盗走。当被告人邱某某准备用此手机换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认定,该手机的价值为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曾某某、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萍丽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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