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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_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厦检四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邱某甲(绰号“土螺”),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石狮市**镇**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海沧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至10月间,被告人邱某甲受陈庆再(在逃)的雇佣,参与陈庆再团伙的走私活动,负责雇佣洪某某、邱某丁等船长、船员,管理调度“顺安888”号船到乌丘屿等境外海域接驳走私柴油,再运回境内莆田湄洲岛附近海域销售给郭伟滨(已起诉)走私团伙。2018年8月7日2时许,该“顺安888”号船在莆田湄洲岛附近海域被福建省海警二支队查获,现场查扣尚未过驳给下家的走私柴油284.18吨。被告人邱某甲还为陈庆再团伙的“鸿盈顺3”号、“湘临澧辅2058”号走私油船提供维修、补给等保障服务,并以其哥哥邱某戊的名义为“湘临澧辅2058”号船办理挂名船主手续。

经查,陈庆再团伙向郭伟滨团伙过驳、销售完走私柴油后,由郭伟滨团伙成员直接转账或通知其售油下家转账,将购油款转入陈庆再指定的陈某某、张某某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共计收入走私油款19419326元(人民币,下同),经厦门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款5167118.58元;2018年8月7日“顺安888”船被查扣的284.18吨走私柴油,经厦门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款667109.44元。陈庆再团伙走私柴油偷逃应缴税额共计5834228.02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邱某甲向石狮市公安局灵秀派出所投案,并于当日被带到海沧海关缉私分局。到案后,被告人邱某甲能够如实供述其参与走私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记录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船舶权属材料及相关法律手续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邱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邱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参与走私团伙组织船舶走私柴油入境销售,参与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5834228.02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甲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邱某甲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茂文

检察官助理:秦晓晶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5951****。

2.案卷材料共十九册。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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