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13号
被告单位浙江**光伏有限公司,2019年6月27日名称变更为浙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0****,住所:嘉兴市秀洲区**路**光伏科创园**厂房**层,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1198608272613,汉族,务工,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5********,汉族,大专文化,浙江**光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街道**村**号,现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浙江**光伏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7日,该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邵某某作为浙江**光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接受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徐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徐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信息科技(徐州)有限公司、徐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十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000025元,税款计人民币1162396.74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税款。以上非法获利被用于被告单位浙江**光伏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姚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光伏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邵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魏娴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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