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731号
被告人邵某某,曾用名邵志灵,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住浙江省象山县**街道**号**室。2015年7月28日因赌博被宁波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81********,汉族,小学文化,象山县**镇**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住浙江省象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谢苏杭,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住浙江省象山县**镇**路**号。2009年7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6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3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1年3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10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0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12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6月22日因赌博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7年10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7年11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转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磊磊、黄会德、谢苏杭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受范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联系王某某(已判决)、被告人黄某某、谢苏杭等人帮忙接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至指定账户,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3月7日至14日期间,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多家银行账户,多次帮助邵某某接收资金共计395万元,并取现转存到邵某某指定账户,个人非法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谢苏杭于2020年3月9日至13日期间,在明知接收、转移的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户5次帮邵某某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共计100万元。
2020年3月6日至12日期间,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任某某、蔡某某、董某某在网上以贷款需要交会员费、保证金等为由分别被骗了162766元、24500元、21688元、26570元、6498元、6000元,其中部分诈骗款项经过多个账户流转至谢苏杭支付宝和黄会德银行账户后被转移至其他账户。
2020年5月21日、6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谢苏杭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黄会德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谢苏杭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邵磊磊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银行卡9张;
2.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单明细、控告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已判同案犯王某某、同案人员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任某某、蔡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黄某某、谢苏杭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黄某某、谢苏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联系多人予以接收、转移,被告人黄某某、谢苏杭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支付宝账户予以接受、转移,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苏杭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某、黄某某、谢苏杭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 熙
检察官助理:池金茜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黄某某、谢苏杭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案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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