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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19〕1061号

被告人邵某某,曾用名邵某某,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94********,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济宁市汶上县,住济宁市汶上县**镇**村**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济宁市任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18日被济宁市任城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8月2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3时30分许,在济宁市任城区**道**路**路**路南,邵某某驾驶鲁******轿车未按交通规则行驶闯红灯通过十字路口时,差点与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外卖员邓某甲相撞,随后邵某某为发泄私愤驾驶自己的车辆调头将邓某甲撞伤后逃离现场。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邓某甲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驾驶鲁******轿车未按交通规则行驶闯红灯通过十字路口时,差点撞到邓某甲,后听到邓某甲的骂声,为发泄私愤驾驶自己的车辆调头将邓某甲撞到地上后逃离现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鑫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和卷外材料1宗。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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