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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峰盗窃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邹峰,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邹峰来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杨泗桥桥头胖妹花店外路边,从被害人赵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渝DL****银色长安车副驾驶内,盗走天天向上牌香烟4包。随后,邹峰步行至相隔仅20米左右的平安装饰门市部外,其采用螺丝刀撬副驾驶门锁的方式,从被害人王某甲停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渝GP****银色长安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0元。

2.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邹峰来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世纪广场燃气公司斜对面坝子,其采取打开尾箱进入车内的方式,从被害人袁某甲停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鲁Q5****黄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内,盗走香烟1包,现金人民币2元。

3.2020年1月12日4时许,被告人邹峰来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凯特酒店路边,其采用螺丝刀撬坏右后排车窗玻璃的方式,从被害人陈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渝AH****蓝色马自达越野车内,盗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随后,邹峰来到本区南城街道鹰岩附近,其采取相同方式,从被害人夏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渝DL****黑色凯迪拉克小车内,盗走银色小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从被害人陈某某处盗得的黑色联想牌电脑被邹峰以320元价格销赃至闲鱼网,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887元。从被害人夏某某处盗得的银色小米牌电脑被邹峰以800元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674元。

4.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邹峰来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龙济小区侧门公路处,其采用打开尾箱进入车内的方式,从被害人王某乙停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渝G7****银灰色东风风行的面包车内,盗走黄金挂坠3个、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随后,邹峰又在龙济小区附近,采取用螺丝刀撬尾箱门锁的方式,从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渝GP****褐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内,盗走硬盒中华牌香烟7包、天子牌香烟7包、老龙凤牌香烟6包。经鉴定,从被害人王某乙处盗得的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3613元。

5.2020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邹峰来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海怡天小区大门口停车处,其采用螺丝刀撬坏车窗玻璃的方式,从被害人袁某乙停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渝DF****白色福特车内,盗走黑色神舟牌战神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3150元。

被告人邹峰于2020年1月17日在本区名润广场被抓获。被盗银色小米牌笔记本电脑、黑色神舟牌战神笔记本电脑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盗黄金饰品已全部被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018)渝0119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峰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重庆市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峰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俊宇

检察官助理:蔡光宇

2020年4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邹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被害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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