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90********,汉族,大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那坡县**镇**街**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那坡县**路**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92********,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镇**村**号, 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街道**城**栋**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庐江县人,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社区**组, 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5月份始,被告人邹某某伙同其表哥苏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购买“百度知道”等网站的高级管理员账号,利用微信、QQ等获取单子后有偿帮助被告人李某某等客户删除负面信息,从中获利,经营数额约18万元。
自2019年5月份始,被告人李某某以中介身份,利用微信和QQ等方式获取删除百度知道等网站负面信息单子后,再转手给被告人邹某某或苏某某,有偿帮助被告人姚某某等客户删除负面信息,从中获利,经营数额约10万元。
自2019年4月份始,被告人姚某某以中介身份,利用微信和QQ等方式获取删除百度知道等网站负面信息单子后,再转手给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有偿帮助客户删除负面信息,从中获利,经营数额约10多万元。
被告人邹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被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被抓获,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杰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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