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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66*********,汉族,小学文化,本市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室,无业。2018年8月20日,因盗窃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2019年8月16日,因盗窃被淮南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7日。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67*********,汉族,小学文化,本市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室,打零工。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6、7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田家庵区化三建院内盗窃宋某某的一辆白色新日牌电瓶车,三天后邹某某将盗得的电瓶车放回化三建院内,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车价值1247元,邹某某被田家庵公安分局泉山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四日。     

2.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淮南市文汇学校一三班教室内盗窃李某乙的现金520元,邹某某将盗得的现金用于生活消费,邹某某被开发区公安分局振兴路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            

3.2019年12月7日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结伙,由邹某某驾驶一辆三轮电瓶车搭载李某某窜至田家庵区桂苑小区,李某某在小区内将吴某某的一辆未上锁的棕色绿源牌电瓶车盗走推至路边,后由邹某某驾驶电瓶三轮车牵引盗得的绿源牌电瓶车至李某某家。2020年1月18日,邹某某主动将被盗的电瓶车找回并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被盗的电瓶车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某,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车价值1926元。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电瓶车被盗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签署和解协议书。     

4.2019年1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结伙,由李某某驾驶盗得的绿源牌电瓶车搭载邹某某窜至田家庵区阳光国际城小区,邹某某在小区内将邓某某的一辆未上锁的紫色小鸟牌电瓶车盗走推至路边,后由李某某驾驶电瓶车牵引盗得的小鸟牌电瓶车至邹某某家。2020年1月14日,民警在银杏苑小区邹某某家中抓获邹某某,并在邹某某家单元门口起获被盗的电瓶车发还给被害人邓某某,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车价值2398元。     

5.2019年12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前往田家庵区化肥厂医院看病,在医院门口买早饭时,趁早餐摊主不在摊位前,将早餐摊主李某甲放在卖早餐电瓶三轮车坐垫上的一部黑色华为畅享8手机盗走,因被盗手机屏幕破碎,邹某某将被盗手机丢弃在化肥厂医院绿化带,已无法找回,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值6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汪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李某乙、吴某某、邓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有坦白情节、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在本院承办人主持下制作了和解协议书,得到部分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议法院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凤生

检察官助理  蔡亚男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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