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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解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23号 

被告人邹某某,别名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附**号,现住址为重庆市云阳县**街道**湾**栋**。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3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坤,男,1991年**月**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街道**城**栋**。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解某某、余某某、王坤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11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邹某某找到潘某某,称其准备开设赌场,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由潘某某当赌场名义上的老板,邹某某向潘某某支付一定费用。后被告人解某某找到邹某某合伙经营赌场,并邀约了被告人余某某、王坤入伙。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解某某、邹某某、余某某、王坤等人在云阳县盘龙街道九龙山上、枣康园、复兴社区等地多次开设赌场,每次组织十至三十人不等的参赌人员以“转铜钱、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非法渔利5万余元,被告人解某某、邹某某在赌场负责当庄组织赌博,被告人王坤在赌场参与赌博并安排了高某某、刘某某“看水”,被告人余某某在赌场参与赌博并邀约了部分赌客参与赌博。开设赌场期间,解某某分得1.5万元,邹某某分得2万元,余某某、王坤各自分得8000元。被告人邹某某、解某某、余某某、王坤已向云阳县公安局上缴违法所得。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解某某、余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到案,王坤于9月30日到案,民警从高某某、刘某某处掌握开设赌场线索后对解某某、余某某、王坤展开讯问,三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邹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刘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解某某、余某某、王坤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余某某、王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解某某、余某某、王坤非法开设赌场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坤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解某某、余某某、王坤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解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参与赌博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建议判处王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瀚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重庆市云阳县********号;被告人解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重庆市云阳县********单元**;被告人余某某取保候审居住于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人王坤现取保候审居住于重庆市云阳县******

2.卷宗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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