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0023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暂住武隆区**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武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武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至10日,被告人邹某某在其位于武隆区**镇**路**号**家中先后多次容留盛某某、任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等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自己也参与吸食。2020年3月3日,民警将邹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尿液检测,盛某某、宋某某、邓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尿液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其中:
1.2020年2月9日,邹某某容留任某某、盛某某、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吸食;
2.2月10日中午,邹某某容留盛某某、宋某某、邓某某吸食,当晚,邹某某再次容留任某某、盛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任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开胜
检察官助理:张润链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武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无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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