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龙港市******公司。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龙港市**路**号(******有限公司)门口左侧的集装箱旁将一根钢材盗走,后将该钢材以288元的价格卖到龙港市**路**号旁的废品回收站;
2、同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邹习祥在龙港市**路**号(******有限公司)门口左侧的集装箱旁将两根钢管盗走,后将该钢材以780元的价格卖到龙港市**路**号旁的废品回收站;
3、同年6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龙港市**路**号(******有限公司)门左侧的集装箱旁将一根钢管盗走,后将该钢材以260元的价格卖到龙港市**路**号旁的废品回收站;
4、同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龙港市**路**号(******有限公司)门口左侧的集装箱旁将一根钢管盗走,后将该钢材以565元的价格卖到龙港市**路**号旁的废品回收站。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85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监控截图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枝然
检察官助理:谢彬彬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587*****,住址:浙江省龙港市******公司)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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