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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现暂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园**。于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本案由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没有体温枪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虚假发布体温枪****,并通过提供虚假实物视频、物流发货凭证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韩钰体温枪预付款3.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迫于被害人韩钰报警,退还被害人2万元。

被告人邹某某归案以来,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壹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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