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住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邹某某与其丈夫余某甲认为位于赤水市天台镇三块村四组小地名龙凤垮子(坟坝子)的林地与余某乙的林地存在权属纠纷。被告人邹某某与余某甲商量后,于2019年9月11日上午9时许,二人来到赤水市天台镇三块村四组小地名龙凤垮子(坟坝子)林地纠纷地的山林内砍柴。其间,被告人邹某某在明知香樟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将该山林内的2株香樟树及其他树种砍伐。
2019年9月28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邹某某所砍伐的香樟树树种名为:樟树(Cinnamomumcamphora),又名香樟,隶属于樟科(Lauraceae)樟属(Cinnamomum)。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野生樟树(Cinnamomumcamphora)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邹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到案经过、出院记录、林权边界纠纷处理意见、植被恢复实施方案、植被恢复验收报告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余某甲、余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明知香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擅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2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勇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7385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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