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郑仕久,绰号九儿,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仕久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左右,被告人郑仕久与熊某某(已判刑)租赁了渠县万兴广场**苑**单元**号门市及**苑**单元**住房一套,用于招嫖牟利。二人纠集了贺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三名卖淫女在租赁的门市内等待接客,嫖客来后由郑仕久或熊某某与客人洽谈价格,然后由卖淫女将客人带至套房卖淫。卖淫女卖淫一次收费150元,卖淫女得100元,郑仕久与熊某某得50元。该卖淫场所经营到2018年9月6日凌晨被渠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抓获贺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与蒋某某、晏某某、苗某某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仕久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仕久在2014年12月3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仕久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郑仕久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勇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仕久现羁押于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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