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郑志樊,曾用名郑志攀,绰号“攀子”,男,1988年** 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8********,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期廉租房**单元**楼**室。2002年12 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 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 元。2014年1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凤凰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6年3月20日被刑满释放。2018年5月24日,因吸毒被凤凰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9月24日,因吸毒被凤凰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滕明波,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医院旁边**宿舍出租房。2013年7月20日,因吸毒被凤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21日,因吸毒被凤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5月14日,因吸毒被凤凰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8月17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24日,因吸毒被凤凰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志樊、滕明波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郑志樊、滕明波在其二人共同租住的凤凰县人民医院旁老烟厂宿舍出租房内多次容留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雷某某、向某某(外号“**”)、吴某某(外号“**”)(以上吸毒人员均被行政处罚)等吸毒人员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邀约被告人郑志樊、滕明波及姚某某、刘某某等人一起到凤凰县**镇**巷子内吃宵夜,后张某某、郑志樊、滕明波三人提出买点甲基苯丙胺吸食的想法,并商定由张某某、郑志樊、姚某某去购买毒品,滕明波与吸毒人员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先回到其与郑志樊合租的出租房内等待并提前准备好吸毒工具。张某某出资1200元给郑志樊,郑志樊联系一名叫“**”的麻阳男子(身份待查)购买了不低于0.7g甲基苯丙胺,“**”将甲基苯丙胺摆放地点通过微信告知郑志樊,后郑志樊、张某某、姚某某三人包出租车前往指定位置将甲基苯丙胺取回,郑志樊、滕明波二人与张某某、刘某某、姚某某、周某某一起对该甲基苯丙胺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进行吸食。
2、2020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郑志樊与雷某某、向某某待在其出租房内,郑志樊在得知张某某要前往麻阳购买甲基苯丙胺后,便向张某某转账400元,让张某某帮忙购买400元(不低于0.3g)甲基苯丙胺送到郑志樊位于凤凰县**镇**期廉租房**单元**楼** 室家中。拿到甲基苯丙胺后郑志樊邀约吴某某到其二期廉租房家中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随后郑志樊与雷某某、向某某、吴某某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甲基苯丙胺。在此过程中,滕明波电话联系郑志樊得知郑志樊与向某某等人在二期廉租房内吸毒,随后滕明波和周某某也来到廉租房内,滕明波采用烫吸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吸食完。
3、2020年9月16日晚上,郑志樊、滕明波、周某某、雷某某四人在出租房中,郑志樊和滕明波均提出要吸食甲基苯丙胺,随即滕明波给郑志樊微信转账100元购买毒品,郑志樊又打电话叫吸毒人员吴某某借100元用于购买毒品,并承诺买到毒品后邀吴某某一起吸食。后郑志樊包出租车前往麻阳联系“**”购买了600元(不低于0.4g)的甲基苯丙胺,郑志樊返回凤凰后来到**镇**土菜馆邀约吴某某一起前往其出租房内吸食毒品,郑、吴二人回到出租房时,滕明波、向某某、周某某、雷某某已经在出租房内等候,随后郑志樊、滕明波二人与吴某某、向某某、周某某、雷某某一起轮流将购买来的甲基苯丙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完。
4、2020年9月19日晚上23时许,张某某、郑志樊二人通过微信联系一起凑钱购买甲基苯丙胺吸食,郑志樊表示同意并微信转账200元给张某某,由张某某联系“**” 购买1200元(不低于0.7g)的甲基苯丙胺,随后二人包出租车前往麻阳取毒品。次日凌晨郑志樊、张某某返回凤凰出租房时,刘某某、雷某某已经在出租房内等候,随后郑志樊与张某某、刘某某、雷某某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在几人吸食过程中,滕明波电话联系郑志樊得知郑志樊与张某某等人在二人合租的出租房内吸食毒品,随后滕明波和周某某也来到出租房内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吸食完。
2020年9月23日晚上21时许,凤凰县公安局民警在凤凰县**镇**医院后面**宿舍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郑志樊有吸毒嫌疑,便将其带回调查。当晚22时许,凤凰县公安局民警在凤凰县**镇游客服务中心附近宵夜摊将被告人滕明波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郑志樊、滕明波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志樊二年内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志樊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志樊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志樊与滕明波在其共同居住的住所内容留他人吸毒,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滕明波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明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滕明波与郑志樊在其共同居住的住所内容留他人吸毒,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检察官助理:毛越男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志樊、滕明波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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