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街道**新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从兰溪市兰江街道仓里村方向往平阳村方向行驶,21时17分许行经仓里村至平阳村通村公路平阳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人苏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苏某甲受伤后经抢救医治无效于2020年6月25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跟随急救车前往兰溪市人民医院。在该事故中,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病历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证人苏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燕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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