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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4时14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鄂AJ****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黄冈市黄州区上砂线西向东行驶,行至张家榨桥附近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王某某驾驶的鄂J7****号五羊牌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郑某某打110和120,并将王某某送到医院抢救。经民警传唤,郑某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被害人王某某(殁年52岁)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8张等物证照片;2.扣押、发还清单、身份证、行车证、驾驶证及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祁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四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图等勘验笔录;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顺章

书记员:贾荣杰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76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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