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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0********,汉族,中共党员,初中肄业,系罗田县**镇**村**部**、村委会**,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罗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6时,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J7****号牌摩托车自罗田县大河岸镇汪家咀村往罗田县大河岸镇杨家坪村方向行驶,行至罗田县大河岸镇杨家坪村路段,与对向余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余某甲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鉴定,被害人余某甲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民警抽血送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6mg/100ml,被害人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2mg/100ml。经罗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出警经过等书证;2.证人余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若刚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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