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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06时06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蒙D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3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出事地点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张某甲相撞,造成张某甲死亡及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车体痕迹检验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助理检察员:娜美拉

2020年4月15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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