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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 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号,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渝GG****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南川区东城街道大铺子居委往南川城区方向行驶,在重庆市南川区省道303线302KM路段(小地名“东胜土桥”),与黄某甲骑行的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黄某甲受伤,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某驾驶渝GG****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逃逸,伤者黄某甲于2019年3月26日治疗无效死亡。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甲系车祸致颅脑伤后,长期卧床引起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8月9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席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勇

检察官助理:汪俊伟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9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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