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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Z11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镇****户,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34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A*****的起亚牌小型轿车在卓资县卓资山镇龙胜路与希望街交叉路口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郑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30.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现场检测报告书;

(4)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询结果单; 

(5)人车合一照片;

(6)情况说明;

(7)证明;

    (8)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证明;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其处所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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