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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128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铅山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22时08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号牌为浙G7C****小型轿车,沿稠岭线向东阳方向逆向行驶,行驶至东阳市稠岭线36公里150米路段处时,与沿稠岭线向画水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浙G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及被告人郑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1mg/100ml,已达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经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号牌及驾驶证、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查获视频录像及说明、事故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明

检察官助理:黄鸿

(院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88********)。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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