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开设赌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106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0日至8月9日、2019年9月24日至10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26日7月10日、自2019年9月10日至9月24日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07年开始,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利用其在**道上的威望和刑满释放好勇斗狠的恶名,将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均另案处理)发展为小弟,进而网罗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一批小弟,对外打着“**帮”的名号,在平阳县**镇**村一带为非作恶,进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当地颇具声名的犯罪团伙。

2012年,张某乙、张某甲为扩大社会影响力,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决定淘汰一批不听话的小弟,培养一批可靠的小弟,吸收金某某、罗某某、卢某某、林某某、白某某、张某戊(均另案处理)进入该团伙,从而使该团伙势力得到进一步加强。该团伙霸占**村溪流为己有,安排小弟日夜巡逻,随意驱赶、殴打在溪流内钓鱼的群众,在上店村周边一带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张某甲、张某乙为组织、领导者,以金某某、张某丁、罗某某、张某丙、吴某某、卢某某、林某某、白某某、张某戊、被告人郑某某等人为参加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在平阳县**镇**村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形成以来,张某甲、张某乙指使组织成员以暴力、软暴力威胁手段为后盾,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提升该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在平阳县**镇**村一带霸占溪流及村集体、村民土地等,称霸一方,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及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5年加入该组织,参与该组织开设赌场、霸占溪流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开设赌场事实

2006年开始,张某甲、张某乙利用其社会影响力,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逐步控制、经营上店村范围内赌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并将部分头薪分发给小弟,用于发展组织。

2016年、2017年每年农历十月**村庙会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参与开设该组织在平阳县**镇**村**殿樟树下的赌场,以“花会”的形式聚众赌博。期间,共抽取头薪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王某某、张某己、张某庚、蘧某某、张某辛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婷婷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笔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