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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村人,住山东省临沭县**号楼**室。2014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临沂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张某某家中要账,双方发生争执,郑某某用锄头将张某某右腿膝盖打伤,郑某某胳膊在抓扯中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情鉴定构成轻伤二级,郑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笛歌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住山东省临沭县**号楼**室。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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